
時間:2023-05-07 09:49:12來源:搜狐
今天帶來熱工二十五項反措「熱工過程控制系統」,關于熱工二十五項反措「熱工過程控制系統」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防止火災事故
1、加強熱工人員消防培訓,在消防安全上要達到“三懂、三會”的水平。
2、電纜溝和電纜夾層及有關的控制室安裝完善可靠的報警裝置,微機班負責集控室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主機的維護,火災報警時應及時到現場確認,如果是誤報警應及時消除,火災報警主機有故障時應及時消除;孔洞、縫隙必須用阻燃材料嚴密封堵,新增設施或新換電纜施工完后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3、自動班負責#2機電纜夾層、綜合設備間定期檢查清掃;保護班負責#1機電纜夾層、綜合設備間定期檢查清掃;流壓班負責#1機側電纜橋架及豎井定期檢查清掃;微機班負責#1#2爐電纜橋架及豎井、#1#2電子設備間定期檢查清掃。
4、熱工管轄的控制設備油管路應定期檢查,及時消除滲漏點。
5、對制粉系統、油系統的熱控設備進行電火焊作業時,應辦理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時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員應熟知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監護人的職責是:(1)檢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監督執行。(2)在出現不安全情況時,有權制止動火。(3)動火工作后檢查現場,做到不遺留任何火源。
6、在給粉機或粉倉上部上動用電火焊時,應檢查內部積粉確已清除干凈,并采取完善的防火措施,防止余粉燃燒或火星濺落到煤粉倉內部等處。
7、儲油罐的加熱溫度必須控制在40℃以下;儲煤罐6個溫度測點應保持良好,溫度表計指示正確。
二、防止大容量鍋爐承壓部件和壓力容器爆漏事故
1、以嚴格的制度來確保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各類儀表準確、靈敏、可靠,鍋爐汽包水位、溫度、壓力參數定期校驗周期不超過六個月,點火排汽和鍋爐安全門壓力開關定期校驗周期不超過三個月,應列為計量強制檢驗項目,以防止因熱工設備問題造成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
2、運行中的鍋爐和壓力容器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污閥、監視表計、聯鎖、自動裝置等)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其設備的自動保護裝置如果需要退出應經總工程師批準,并應限期恢復。
3、鍋爐超水壓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規程進行,鍋爐超水壓實驗和熱態安全閥整定時,嚴禁非實驗人員進入實驗現場。
4、壓力容內有壓力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或堅固工作。
5、禁止在壓力容器上隨意開孔或焊接其它構件,若必須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或修理,應先核算其結構強度,并按照制造廠工藝制定工藝措施,經鍋爐監理工程師審定,總工程師批準后,嚴格按工藝措施實施。
三、防止爐膛爆炸事故
1、加強技術培訓力度,提高熱工人員對滅火打炮破壞性的認識,提高對保護設備應急處理缺陷和接受掌握新技術的能力。
2、鍋爐大修或長期備用在啟動前應進行自動、保護設備檢修和實驗。保證自動、保護設備尤其是各大聯鎖和FSSS重要保護設備的準確、靈敏、可靠,其裝置成套實驗隨鍋爐大小修進行。
3、加強鍋爐FSSS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確保裝置動作準確可靠,防止火焰探頭燒毀、失靈、爐膛負壓管堵塞等。正常運行鍋爐各大聯鎖和FSSS重要保護設備必須正常投入,以便在鍋爐在異常運行時保護和聯鎖正常動作。
4、熱工儀表、自動給粉控制電源應該可靠,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鍋爐滅火。
5、在運行時嚴緊隨意退出鍋爐大聯鎖和FSSS保護裝置,因設備缺陷退出保護時,必須開具工作票并且需經總工程師批準,并應限期恢復,同時要和運行人員一起作好可靠防范誤動措施。
四、防止鍋爐汽包滿水和缺水事故
A、汽包水位計的安裝
1、汽包水位計的安裝質量和方法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鍋爐運行安全,熱工應利用大修時檢查汽包取樣管,正確的取樣管口應盡量避開汽包內水汽工況不穩定區(如安全閥排汽口、汽包進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離器水槽處等)若不能避開時,應在汽包內取樣管口加裝穩流裝置。
2、對于過熱器出口壓力為13.5Mpa及已上的鍋爐,其汽包水位計應以差壓式帶壓力修正回路)水位計為基準,汽包水位信號應采用三取中的方式進行優選。
3、差壓水位計(變送器)應采用壓力補償。汽包水位測量應充分考慮平衡容器的溫度造成的影響,必要時考慮采用補償措施。
4、汽包水位測量系統,應采用正確的保溫、伴熱及防凍措施。在嚴冬季節,每周的現場檢查要將伴熱電源正常與否列入管理,以保證汽包水位測量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正確性。
5、配合運行人員按規程要求對汽包水位進行零位校驗,當各水位計偏差大于30mm時,應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消除。當不能保證二種類型水位計正常運行時,必須停爐處理。
6、當一套水位測量裝置因故障退出時,應填寫處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應寫明故障處理原因、處理方案、危險因素預告等注意事項,一般在8小時內恢復。若不能完成,應制定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允許延長工期,但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B、鍋爐高低水位保護
1、鍋爐汽包水位高、低保護應采用獨立測量的三取二的邏輯判斷方式。當有一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二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并辦理審批手續,限期(不宜超過8小時)恢復,當有二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一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應制定相應的安全運行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限期在8小時內恢復。如預期不能恢復,應立即停止鍋爐運行。
2、鍋爐汽包水位保護在鍋爐啟動前和停爐前應進行實際擾動實驗,用上水方法進行高水位保護實驗,用排污門放水的方法進行低水位保護實驗,嚴禁用信號短接的方法進行模擬傳動替代。
3、熱控專業建立鍋爐汽包水位測量系統的維護和設備缺陷檔案,對各類設備缺陷進行定期分解,找出原因及處理對策,并實施消缺。
C、給水系統要求
1、給水系統各閥門應調試正確,給水門開度流量顯示應正確,調節門線形曲線應符合要求,閥門開關應靈活,開關指示與實際應相符。
2、給水系統中各備用設備應處于正常備用狀態,按規程定期切換,當失去備用時,應制定安全運行措施,限期恢復投入備用。
3、嚴格按照檢修規程及各項制度,對水位計及其測量系統進行檢查及維護。機組啟動時應對汽包水位校正補償方法進行校對、驗證,并進行汽包水位計的熱態調整及校核。
五、防止汽輪機超速和大軸彎曲、軸瓦燒損事故
1、抽汽逆止門應嚴密,聯鎖動作可靠,在汽輪機保護動作后應正確聯動關閉。各種超速保護均應投入運行,超速保護不能可靠動作時,禁止機組啟動和運行。
2、機組轉速表、測速裝置、熱工轉速表計電源應完好,大軸晃動、串軸、脹差、低油壓和振動保護等表計顯示正確并正常投入。顯示不正確或失靈時,嚴禁機組啟動。運行中的機組在無任何有效監測手段的情況下,必須停止運行。
3、機組大修后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汽輪機調節系統的靜態試驗,確認調節系統工作正常。在調節系統工作不正常的情況下,嚴禁啟動。
六、防止分散控制系統失靈、熱工保護拒動事故
A、分散在控制系統DCS配置的基本要求
1、DCS系統配置應能滿足機組任何工況下的監控要求(包括緊急故障處理),CPU負荷率應控制在設計指標水內并留有適當裕度。
2、主要控制器應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O點應考慮采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
3、系統電源應設計有可靠的后備手段(如采用UPS電源)備用電源的切換時間應小于5ms。
4、主系統及與主系統連接的所有相關系統(包括專用裝置)的通訊負荷率設計必須控制規定的范圍(保證在高負荷運行時不出現“瓶頸”現象)之內,其接口設備應穩定可靠。
5、DCS的系統接地必須嚴格遵守技術要求,所有進入DCS的系統信號電纜必須采用質量合格的屏蔽電纜,且有良好的單端接地。
6、操作員站及少數重要操作按鈕的配置應能滿足機組工況下的操作要求,特別是少數重要操作按鈕的配置,應采用與DCS分開的單獨操作回路。
7、各機集控室電子設備間內無關人員嚴禁入內,門應上鎖。在電子設備間內禁止使用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B、DCS系統故障的緊急處理措施
1、已配備DCS的電廠,應根據機組的具體情況,制定在各種情況下DCS失靈后的緊急停機停爐措施,由管理部制訂后,經總工程師批準后下發。
2、當全部操作員出現故障時(所有上位機“黑屏”或“死機”,若主要后備硬手操及監視儀表可用且暫時能夠維持機組正常運行,則轉用后備操作方式運行,同時排除故障并恢復操作員站運行方式,否則應立即停機、停爐。若無可靠的后備操作監視手段,也應停機、停爐。
3、當部分操作員站出現故障時,應由可用操作員站繼續承擔監控任務(此時應停止重大操作),同時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無法排除,則應根據當時運行狀況酌情處理。
4、輔機控制器或相應電源故障時,可切至后備手動方式運行并迅速處理系統故障,若條件不允許則應將該輔機退出運行。
5、調節回路控制器或相應電源故障時,應將自動切至手動維持運行,同時迅速處理系統故障,并根據處理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6、涉及到機爐保護的控制器故障時應立即更換或修復模件,涉及到機爐保護電源故障時遇應采用強送措施,此時應做好防止控制器初始化的措施。若恢復失敗則應緊急停機停爐。
7、加強對DCS系統的監視檢查,特別是發現PCU網絡,電源等故障時,應即時通知運行人員并迅速做好相應對策,每周例行檢查,應將模件狀態,PCU柜電源情況,操作員站網絡節點狀態列入檢查內容。
8、規范DCS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的管理,軟件的修改、更新,升級必須履行審批授權及責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級軟件前,應對軟件進行備份。未經測試確認的各種軟件嚴禁下載到已運行的DCS系統中使用,必須建立有針對性的DCS系統防病毒措施。
C、防止熱工保護拒動
1、鍋爐滅火保護裝置應保證裝置(系統)本身完全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所配電源必須可靠,系統涉及到的爐膛壓力的取壓裝置、壓力開關、傳感器、火焰檢測器及冷卻風系統等外圍設備必須處于完好狀態。
2、熱控專業定期進行保護定值的核實檢查和保護的動作試驗,鍋爐爐膛安全監視保護裝置的動態試驗(指在靜態試驗合格的基礎上,通過調整鍋爐運行工況,達到MFT動作的現場整套爐膛安全監視保護系統的閉環試驗)間隔不得超過3年。
3、對于FSSS及含有相關軟邏輯的熱工保護系統,在進行機爐電聯鎖與聯動試驗時,必須將全部軟邏輯納入到相關系統的試驗中。
4、汽輪機緊急跳閘系統(ETS)和汽輪機監視儀表(TSI)應加強定期巡視檢查,所配電源必須冗余配置,輸出繼電器必須可靠。
5、汽輪機超速,軸向移動。振動、低油壓保護、低真空等保護(裝置)每次機組檢修后啟動前應進行靜態試驗,以檢查跳閘邏輯,報警及停機動作值。所有檢測用的傳感器必須在規定的有效檢驗周期內。
6、若發生熱工保護裝置(系統、包括一次檢測設備)故障,必須開具工作票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迅速處理。鍋爐爐膛壓力,全爐膛滅火,汽包水位和汽輪機超速、軸向位移、振動、低油壓等重要保護裝置,在機組運行中未經批準嚴禁退出;其它保護裝置被迫退出運行的,必須在24小時內恢復,否則應立即停機停爐處理。
七、防止人身傷亡事故
1、各級第一安全責任人必須認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重視人身安全,認真執行自己的安全職責并模范地執行安全規程制度,嚴格勞動紀律,并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電業安全工作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按要求穿好工作服,帶好安全帽。高空作業要系好安全帶,安全帶要定期實驗合格,必須使用雙保險安全帶。
3、工作人員要加強自身安全素質的提高,努力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護知識,防止傷害別人或被別人傷害。
4、各項檢修工作開工前必須辦理用工作業票,嚴格按工作票要求檢查安全措施,嚴禁無票作業或提前開工。
5、現場使用民工必須按要求辦理用工作業票,現場民工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管理,對民工的管理要到位,不允許失去監護,讓民工自己作業。
6、現場的電動工器具,安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須按期實驗,實驗合格的才能使用,不允許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使用中應嚴格按照操作方法使用,電動工器具,臨時照明電源使用時必須經過漏電保安器,嚴禁超負荷或越界使用。
7、加強現場的反違章檢查,關鍵在于領導要一身作則,堅持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考核,做到獎罰分明,提高職工反違章的積極性,努力減少直至杜絕現場的違章現象。
8、加強職工的用電知識的培訓,現場工作時,非電工人員嚴禁操作帶電設備,防止發生觸電事故。現場的臨時電源線,電焊機的電源線,不應有裸漏的地方,不允許用濕手拉扯電源線。
9、在鍋爐處理缺陷時,在露天的樓梯或平臺等處在雨雪天氣時要做好防止滑跌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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